說到新《公司法》,不少人只知道“5年實繳”。
但是,如果你是老板、股東,那必須提醒你,今天說的這條修訂比“5年實繳”影響更大。因為面對“5年實繳”,股東仍然有緩沖期,而在這條修訂后,股東沒有緩沖期,必須立即實繳出資。
分析新《公司法》后的最新判例來說下是什么情況
這條就是新《公司法》第54條“出資加速到期”規則: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條文只有一句話,但殺傷力很大。以往只有公司破產才會觸發“加速到期”規則,但新《公司法》修訂后,只需要以下2個條件,未實繳的股東就需要立即出資:
①公司注冊資本未完成實繳;
②公司有債務到期沒還。
此時,無論公司章程怎么約定、緩沖期還有多少年都會立即失效,股東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需要馬上完成實繳!目前,已經有法院出了判例:
2023年1月,某公司員工李某因拖欠工資,發起勞動仲裁,隨后裁定公司應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資7萬元。后因公司未履約,李某遂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財產調查,未發現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如果按照舊公司法,到這里就結束了,但在新《公司法》的法律約束中,這家公司的苦頭還在后面。
李某查到公司股東張某沒有實繳,于是向法院申請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承擔公司對李某所負的債務。張某持股比例60%,股份180萬,出資日期為2052年。
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向李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3點裁定:
①根據公司法時間效力司法解釋,依法適用新《公司法》。
②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法定情形,判股東張某適用加速到期規則,履行提前繳納出資的債務。
③李某則有權根據債權人代位權規則,向張某主張在其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股東的風險意識較強,那么以上每一點都足以細思極恐。
其一,盡管欠薪發生時,新《公司法》還只是個草案,根本沒生效,但仍然難逃新法制裁。這就意味著,歷史問題也能用新法來裁定,很多過去在舊公司法框架下合法合規的操作,隨著新公司法落地,很可能會被秋后算賬。如果公司曾經抽逃出資、利用關聯公司逃債,那么今后將會面臨更多風險。
其二,如果公司欠債不還,那么沒實繳的股東需要立即實繳到位!這點其實是最棘手的,因為公司注冊資本通常少則十萬百萬,多則千萬上億,而時間緊迫,對股東的現金流是巨大考驗。
其三,如果公司欠債不還、資不抵債,股東需要在未實繳范圍內,用個人財產為公司還債。
由于新《公司法》對債權的保護更加完善,未實繳的股東勢必面對更多來自公司的經營風險。同時,如果董事會未履行對股東的催繳義務,也將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股東應該盡快完成實繳,例如以知識產權實繳等多種方式,以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風險,而不是被動等待新《公司法》的“緩沖期”再實繳。
知識產權實繳的強大優勢
在新《公司法》的五年實繳期限下,知識產權實繳的優勢變得愈加強大:
1、規避股東風險:知識產權實繳出資可以很好地幫助股東避免承擔未完成實繳的相關法律責任。
2、降低資金壓力:幫助股東用更優的成本完成企業實繳資本,從而減輕貨幣出資壓力,更好地進行資金資源配置。
3、提高企業估值:知識產權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資本實繳,可以顯著提高企業的估值和信譽度,增強投資者信心。
4、優化股權結構:通過知識產權實繳,企業可以將無形資產轉化為注冊資本,優化企業的股權結構,降低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和股權糾紛風險。
5、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通過將知識產權作為注冊資本的一部分,企業可以更加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提高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