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全文如下。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訂 2025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加強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工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完善農村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向群眾身邊延伸,為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強保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基層干部包括:
(一)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以及鄉鎮其他工作人員;
(二)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駐鄉鎮機構工作人員;
(三)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和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民小組負責人,以及駐村第一書記、工作隊員;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
(五)其他從事鄉鎮和村級事務管理的人員。
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街道、社區等相關管理人員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應當做到:
(一)堅定理想信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群眾根本利益;
(二)弘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求真務實、勇于擔當,提高為民服務本領;
(三)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清正廉潔、規范履職,自覺接受監督;
(四)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新時代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
第五條 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認真履行農村基層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強化黨的工作部門具體責任,把促進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整合監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協助同級黨委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持續整治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管理監督,促進農村基層干部自覺廉潔履行職責。
第二章 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
第六條 禁止在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發放中侵占、挪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二)截留補貼資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強農惠農富農補貼資金行為。
第七條 禁止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中擅權妄為、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益,虛列支出使用、違規出借集體資金,或者以借款、墊資、合作經營等名義長期拖欠或者變相占用集體資金;
(二)在集體資產清查中瞞報、漏報,低價處置、無償占用或者通過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占用村集體房屋、設施設備等集體資產,或者以集體資產為本人或者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戶承包土地,強迫、阻礙承包經營當事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或者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
(四)違法違規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違背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或者違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為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強制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費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七)違法違規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轉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或者在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監督不力,對違法違規行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中擅權妄為、謀取私利行為。
第八條 禁止在鄉村建設項目管理中弄虛作假、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虛列項目、虛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騙取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鄉村公共設施建設、鄉村生態保護修復、鄉村富民產業等項目資金;
(二)對鄉村工程項目虛假招標,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違反規定不進行招標、規避招標;
(三)違規干預、插手鄉村工程建設;
(四)違規承攬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項目,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幫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承攬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項目;
(五)其他在鄉村建設項目管理中弄虛作假、損公肥私行為。
第九條 禁止在鄉村社會管理和公共